在银行卡内存入现金,本来准备偿还信用卡欠款,但是当翟某芳还款时发现卡内已经没钱了,而且装在包内的银行卡也不翼而飞。随后她向公安机关报警,但是案件调查结果却出乎所料,竟然是自己的好闺蜜所为。
田某某与翟某芳是好闺蜜,2018年4月1日,田某某乘坐翟某芳驾驶的汽车,在滨河新区路边趁翟某芳下车取东西空当,田某某从翟某芳包内窃取一张工商银行储蓄卡。4月2日,田某某在昆区包头乐园东北角的工商银行atm机分三次,每次从atm机中盗取人民币2500元,共计盗取人民币7500元。4月3日,田某某在滨河新区的工商银行atm机分两次,每次从atm机中盗取人民币3000元,共计盗取人民币6000元。4月6日,田某某又在滨河新区的工商银行atm机分三次,共计盗取人民币4000元。4月9日,田某某再次来到滨河新区的工商银行atm机,盗取人民币1000元。
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到案后供述,2018年4月1日中午12时到15时30分期间,她在滨河新区朋友翟某芳的车里,当时翟某芳的包放在车的中控台上,包里有很多银行卡,她将其中的一张工商银行储蓄卡趁朋友不注意偷走。“我不知道她的银行卡密码,我特意看到了她身份证上出生月日,我看到她用手机支付的时候输入了密码,但是后两位当时没有看太清楚,但是我看到她输入的密码最后两位是相同的数字,而且是在键盘的下面的位置。”田某某称,4月2日晚上23时许她打车去包头乐园的工商银行,她拿出偷来的银行卡在atm机上试密码,第三次的时候密码试对了,于是在接下来的几天内,分数次盗取银行卡内18500元现金。
案件审查期间,田某某的丈夫清偿了翟某芳被盗取的18500元,并取得翟某芳的谅解。
稀土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认为,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涉嫌犯盗窃罪。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系初犯、偶犯,与被害人翟某芳有良好的朋友关系,归案后诚恳悔罪,愿意退赔,且其丈夫已积极将赃款如数归还,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。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主观恶性较小,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致发生新的社会危险,没有逮捕必要。据此,稀土高新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的决定,但是等待她的依然是法律的制裁。
(包头日报社全媒体记者:李亚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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